我中心师生就国际法上的科学证据与日本学者进行充分交流

我中心师生就国际法上的科学证据与日本学者进行充分交流

 

 

20181127日,我中心师生就国际法上的科学证据与日本学者进行充分交流。

村濑教授首先为同学们作简要的背景介绍,先后分析了科学与国际立法的关系、国际法和科学知识的逐步发展、国际法院的证据规则、国际法院的基本特征、“国际法院规约”的历史背景等内容。

紧接着,村濑教授详细介绍了“国际常设法庭规约”和“国际法院规约”关于证据和专家证人的规定及其变化、“国际常设法庭规约”的起草历史、对抗制度的条文规定及案例等内容,并详细讲解了各方指定的专家证人的盘问规则和法院指定的专家证人的“秘密性”。在这一部分,村濑教授指出,国际常设法庭(PCIJ)和国际法院(ICJ)以当事人控制诉讼程序的对抗制度为主,对抗制度要求双方平等,而双方平等原则是确保当事人双方就法院考虑的任何事实和法律的材料或争论,都有机会发表意见。该原则引发深层次问题:一是如果当事方之间存在某种“不平等”,法院能够或应该在多大程度上积极调查事实,二是法院在积极审查各种情况下的事实时是否或如何保持中立。虽然规约第53条规定,“只要一方缺席,另一方可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其主张的裁决”,但以1984年“尼加拉瓜诉美国案”的判决为例,缺席方的平等地位也应该得到保障。

同时,村濑教授也提到,专家证人分为一方指定的专家和法院指定的专家两种。对一方指定的专家证人的盘问分三个阶段进行:首先由指定专家的一方进行主盘问,然后由另一方进行交叉盘问,再者由指定专家的一方进行补充盘问。对一方的专家证人进行上述盘问后,就轮到对另一方的专家证人进行上述盘问。这种专家证据的对抗将使双方专家之间存在分歧的事实观点变得明显。法官通常在当事人双方对某一方专家盘问结束后向该专家提问。而法院指定的专家证人是秘密聘请的,目前这些专家证人在实践中协助法院的时间、频率和方式尚不清楚。

随后,村濑信也教授列举了最近涉及技术或科学问题的案件,归纳和讲解这些案件裁判中涉及的三项原则:不告不理、法官知法、证明标准。村濑教授认为,在“不告不理”原则下,法院不能裁决当事方提交的争端范围以外的事项,包括无权管辖当事人双方非自愿接受管辖的案件和不考虑当事各方未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在“法官知法”原则下,法律的适用或解释本质上涉及对事实和证据的证明价值或相关性的评估,因此法院必须将“知道”事实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例如领土争端中的“有效控制”和捕鲸案中的“科学研究”等。在证明标准原则中,国际法院有降低标准的趋势,对环境案件等事实密集型案件采纳“证据优势”,即以更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

在提问环节中,同学们纷纷积极提问,村濑教授一一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撰稿:詹丽蓉)